图书馆借阅期限恢复为30天

作者: 时间:2010-04-13 点击数:

各位读者,由于图书馆新系统启用,图书借阅期限恢复为30天,可续借30天。除寒暑假外,若节假日或因故闭馆到期则不计超期费,其它时间到期不还按每天每册0.1元收取超期费,请广大读者注意自己的借书时间,不要超期。

另外新系统尚属试用阶段,期间出现速度慢或暂时停借等问题请大家谅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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